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决定,决定通过后立即实施本次修订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从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集中供热地区冬季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城市供热是我省冬季最大的民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史鹏远介绍,此次修订重点提高居民室内供暖温度,同时对保障供热单位达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适应国家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的改革精神据调查,大部分人反映室温的最低标准是18,应该是20特别是最近几年来,黑龙江省两会上,很多NPC代表,CPPCC委员都建议提高供暖标准经评估论证,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客厅全天温度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居民室温保障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且高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如果是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先交费,再向热源单位回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条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过检定,校准,测试的测温仪表,并在10: 00至14: 00期间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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