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吴琥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在2021年度担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认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参与决策,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智囊作用,积极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努力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 总计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 |
董事会 | 12 | 12 | 12 | 0 | 0 | 否 |
股东大会 | 5 | 5 | 5 | 0 | 0 | 否 |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在召开会议之前,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配合下,及时获取会议审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2021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诚信,勤勉,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在公司做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对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对《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对《关于广州利德曼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会计政策变更,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发表了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2021年1—6月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注销已回购公司股份发表了独立意见。
日前,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津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任职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
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专业职责。
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按照《独立董事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职期间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季报,中期报告等事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按照《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中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的独立性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1年度,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义务,积极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任期内,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做好独立董事日常工作,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状况,规范化运作水平等。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于提交审议的各项议案,能够认真核实实际情况,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询问,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任期内,本人通过平时的学习积累结合具体工作内容,不断加深了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规范公司治理,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逐步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任期内,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情况,本人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通过深入生产车间,走访研发人员,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新产品的研发流程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努力提升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科学合理,报告期内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时间,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涵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同时,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
层沟通,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研发情况等方面的汇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加深本人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七,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1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综上所述,2021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琥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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