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是 |
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
5.现场检查情况 |
现场检查次数 | 1 |
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
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 | |
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2 |
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海通证券关于乐心医疗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培训次数 | 1次 |
培训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讲解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 无 | —— |
执行 | ||
3.三会运作 | 无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
6.关联交易 | 无 | —— |
7.对外担保 | 无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 无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 —— |
11.其他 | 无 |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伟潮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对于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以出售,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 | 是 | —— |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二,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 | ||||||||
三,非公开发行时各特定发行对象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是 | |||||||||
四,公司关于在2018年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续期间不为激励对象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的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桑继春 王 谭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月 日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资讯 |